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11月1日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开,此次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是由从量征收转向从价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时《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资源税改革在中国已经酝酿多年,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这一在中国已试点一年多的改革将向全国推开,将对中国的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改革将向全国推开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7个税目。
自1994年《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中国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一直是从量计征,也就是将资源的总量作为计税依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计税方法已经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
2010年6月中国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点,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重庆、四川、贵州等西部省区市。根据相关部门介绍,资源税试点期间,稳步推行、运行良好。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即将施行,这意味着这场中国酝酿数载、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将从试点地区向全国全面推开。
遏制稀缺资源盲目开采
根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原油、天然气的税额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其他5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但对焦煤和稀土矿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
“从量计征使得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而从价计征资源税将更能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焦煤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目前国际市场对这两种资源需求旺盛,但国内开采门槛较低,资源税改革调整这两种资源的税额标准有效体现资源的稀缺性,遏制这些资源盲目开采。
有业内人士指出,资源税改革后一些企业会将税负成本增加的压力向下游转嫁,将可能推高资源产品价格。对此,相关部门表示,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
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在全球经济加快迈向低碳时代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在这一趋势的指引下,资源税改革无疑将促进中国的节能减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资源税改革是完整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促进节能减排,符合国家倡导的低碳经济。
张斌表示,目前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资源税则完全是地方税种,资源税改革无疑将使地方财政收入提高。
“中国油、气等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也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遵从从量定额计征方式,按每吨0.4-60元征收,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业内对于稀土资源税已经提前做出预期,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发布是对稀土原矿资源税的正式落定,从某种程度上看,将稀土原矿单列,形式胜于实质,这或是为下一步推行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做准备。
尘埃落定 形式大于实质
2011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较原先的标准,该税额上调了10倍之多。
在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并作为国家资源税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税目税率表达,即“每吨0.4-60元”,而之前税率的正式表述为“0.40-3.00元/吨”。
因此,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于稀土原矿的税率确定,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上对产业的影响。毕竟,早在2011年4月1日已经开始对稀土原矿进行了单独的税率调整,此次调整只是从法律上的一次确认,稀土生产企业早已开始消化此次税率变化。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表明其资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点。
从实质上看,2011年4月1日国务院上调稀土原矿资源税之后,中国各稀土资源主要产地已经开始按照新的税率开征稀土资源税,而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具体税额上并没有对4月1日所公布的税率做出新的变动。
中国轻稀土最重要的生产企业包钢稀土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忠曾表示,自2011年4月1日开始上调稀土资源税之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明显,仅资源税一项,包钢稀土的经营成本就要增加10倍。根据包钢稀土2011年4月公布的年报,该公司需承担新增加的稀土资源税,按60元/吨原矿计算,每年需缴纳2.7亿元,相当于每吨稀土精矿需分担562.5元。
从形式上看,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无疑是将2011年4月1日稀土原矿资源税调整内容纳入整体税法框架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2011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历经5年之后终于收官,而稀土能从众多的资源产品中“脱颖而出”充分体现了近几年来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尤其是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原料,稀土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的价格。而稀土价格自2010年开始有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此次稀土原矿单列税目表明了国家加强稀土管理的意愿。
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稀土管理
受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南方稀土主产地赣州地区停产整合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稀土市场自2010年10月以来出现一轮上涨态势,尤其是在2011年2-6月期间,主要金属氧化物的涨幅达到10倍以上,镝、铽、铕等重要元素的氧化物价格更是一度同比涨幅达到20倍。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大量的投机资本进入市场,非法盗采成风。据了解,在赣州地区,1吨盗采稀土成本为2万元,而转手之后的价格高达40万-60万元。赣州市副市长刘琮认为,赣州作为中国最主要的中重稀土产地,其资源分布特点和采挖冶炼工艺简单,使得在资源管理上面临巨大挑战。
从表面上看,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对盗采构成一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并非如此。
资源税是地税,即税收所得均为地方政府收入,调高资源税对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刘琮认为,在南方稀土产区,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无论是中央的政策还是企业的市场行为都将面临挑战。“稀土分布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地表所属农民的林权和国家的矿权附着一体,妥善处理好农民、企业、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是难以做到的。况且稀土分布区域的经济落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相当难度”。
有了税收的支持,地方政府在矿山监管、打击盗采、环境保护、农林补偿等方面都有了财政支持,这将提高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或为下一步税改做准备
尽管此次将稀土原矿作为《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税目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影响,但是在不同的市场仍造成不同的影响。
对于稀土产业内部而言,因为2011年4月1日就已经开始征收新的稀土资源税,在疯狂的价格上涨中,几乎可以无视稀土资源税的调整。此外,正规渠道的稀土原矿开采配额所剩无几,无论是包钢稀土还是赣州稀土,受到稀土原矿资源税影响甚微。金元证券分析师孙凡认为,如果以最终产品氧化物的价格来计算,资源税的影响更小,而且资源税是从量税,未来不会因为稀土价格上涨而增加。可以认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稀土市场影响甚小。
但是,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稀土原矿单列对于未来进一步在稀土领域进行税改或将是铺垫之笔,尤其是对于业内传闻已久的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或将是形式上进行提前预热之举。
在2011年8月举办的包头稀土发展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巡视员、稀土办公室主任贾银松就表示,下半年稀土办将联合多个部委加强对稀土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加快研究和实施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如果说资源税是在稀土原矿领域加强税收手段管理,那么稀土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是加强在流通领域进行管理。二者结合构成了对稀土资源的跟踪管理体系,这将极大地推动对稀土产业链的跟踪管理,形成一套以税务发票为载体的跟踪管理体系。
据了解,从8月底开始,江西赣州税务部门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稀土分离加工企业的拉网式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就是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囤货情况与合同管理、税收管理挂钩,通过税票检查倒逼核查企业实际情况,对于无法提供相关税收证明的货物采取没收处理,有效地打击了当地私自购买非法稀土、囤积居奇的非法投机行为,大大降低了非法流动的稀土原矿价格。
从整体上看,无论是从形式上对稀土战略地位的确认,还是在实质上为未来的进一步管理举措打基础,可以认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单独列项充分体现了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地位,也体现了稀土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
国务院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日前正式公布,新的法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改变过去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办法,决定对部分资源产品征收从价税,并确定相应的资源税率。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此番修改改变了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了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那么,这项改革对油气产品价格会有哪些影响?目前国内僵化的油气定价机制是否会令增加的资源税转嫁给消费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炜瀚认为,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理顺资源产品价格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这还不够,今后应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资源价值的市场定价。
王炜瀚指出,长期以来,资源成本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资源成本低估,客观上造成了资源财富从所有者转移到经营者,并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此次改革直接提高了企业的资源成本,使资源价值有所回归,“具有不可否认的改进效果和进步意义”。
一些观点认为,此次资源税改革可能“加剧资源企业税负”,甚至认为“提高资源税将加剧通胀”、“影响民生”。对此,王炜瀚并不认同。他认为,当前中国资源产品开采垄断经营、缺乏有效规制是资源价格居高不下的根源,与资源成本调整是否到位并无关系。
首先,在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资源税的本质是财产收益,并不是“税”。因此,合理调整资源成本不存在“增加资源企业税负”问题。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企业负担将有所提高,但其实质是资源成本趋于合理的过程,不应理解为企业税负的提高。
相反,此前在从量计征资源税时,国家作为资源产品所有者的财产收益其实存在严重流失,最后为资源开采企业控制,这不但造成利益分配矛盾,更会由于扭曲资源能源等要素价格,间接加重资源错配问题。而后者正是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主要原因。
至于资源税可能引发通胀和民生等问题,王炜瀚认为,这实际上是有意模糊资源开采行业垄断这一根本矛盾。
一些人认为,只要资源企业成本增加,就会向下游传导,最终增加消费者负担。因此,资源税改革将加重通胀、冲击民生。这样的逻辑看似合理,但却忽视了中国以油气开采为代表的行业高度垄断的现实。
王炜瀚指出,众所周知,国内三大油企基本垄断了石油勘探开发,排除了外部竞争者,而石油等产品的国营贸易制度又限制了进口石油的竞争。即便今后从价征收5%的资源税,中国石油企业开发国内油气的成本也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长期以来,国内石油资源开采的低成本并没有导致石油产品的低价格。这固然与中国石油消费日渐以进口为主相关,但也应当看到,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垄断开采和加工才是资源价格不能随国际市场及时调整的根本原因。
正因如此,降低消费者负担的最好办法是实现石油市场的有效竞争。王炜瀚认为,长期以来,决策者并不重视国有资源财产权利问题。而要维护国有资源财产权利、保障国有财产收益,更需要市场机制。与其单一强调资源税从价征收,不如建立资源产品定价的市场机制,实现国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一,为现行资源税正名,还其财产收益性质的本来面目。应明晰资源的财产权,进而明确资源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源价值,即财产收益,以区别于政府对私有资源收益征收的资源税,避免混淆财产收益和资源税负。
第二,放开油气资源行业的市场准入,由市场机制决定资源价值,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财产收益。如果不能通过市场方式确定资源价值,今后关于资源税高低、税负轻重的争论依然会存在。因此,资源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是当前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第三,以征收“暴利税”等手段,调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国家实现其作为资源所有者财产收益的前提下,政府可在适宜的条件下征收“暴利税”,调节政府与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于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开。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发布,将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
从此次公共政策的变化来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而煤炭、稀土则没有纳入从价计征的范畴,只是从量计征的标准出现了略微提升。这意味着,资源税一旦按既定方案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大量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会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加优美和清洁。
从目前来看,由于资源税改革先从油气着眼,这无疑会增加石化企业经济负担。中海油已按5%税率征收产量税,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资源税改革对中海油暂时不会产生影响。而对于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而言,资源税从量计价如改为从价计征,显然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以原油为例,倘若以从量计征的方式测算,每吨原油需要上交8-30元的资源税;如果以按价计征的方式测算,按5%的税率,8月份中国原油出厂价为每吨5118.7元,石油公司每吨原油需要上交的资源税约为256元。据权威专家预计,资源税每年给国家增加的税收有可能达到600亿元。
对于新增这笔庞大的资源税,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会不会转嫁税负,原本企业应该承担的税收成本,通过提升资源产品的价格,最终让普通老百姓买单。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代言人,根本左右不了税负转嫁,因此,他们更为关心的是,新增的资源税究竟要流向何方?
实际上,无论是对一项新税种的征收,还是现在的资源税政策扩容,都应将收到的税款详细流向向公众作出明确交待,惟有税款流向透明,才能赢得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征管的全力支持。对于新增资源税税款,笔者认为应流向两个地方:一是应流向地方和农民的补偿上。要尽快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对资源开采给当地和居民造成的损失,及时用收上来的税款补上。二是国家层面用这部分税款补贴给消费者。将部分从原油和天然气领域新增的资源税款用于补贴下游消费者,不仅可以缓解油气价格上涨对终端消费市场产生的压力,也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还能消除公众疑虑,保障资源税开征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关注资源税流向的同时,还应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以及各部门对煤炭企业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的同时,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把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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