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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1/12/17 8:35:33 来源:亚心网 点击次数:1111

  12月16,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13日出台的《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在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需要缴纳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起征时间为11月1日。


  据了解,按该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开采一吨动力煤需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则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还将加征5元。


  办法指出说,鉴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销售价格较高等因素,煤炭开采企业在南疆三地州开采煤炭资源,免征地方经济发展费。而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仅按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


  “自治区出台这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由煤炭大区向煤化工大区转变,资源大区向资源经济强区转变的目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位负责人介绍说,所征收的经济发展费自治区留成50%,其余50%都将用于煤炭资源所在地的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


  据了解,目前,新疆每年的煤炭产量在1亿吨左右,按照这个量计算,煤炭资源地每年平均征收20个亿左右。


  为防止煤炭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圈而不探”、“探而不采”,办法还明确指出,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10月21日举行《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实施发布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需要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并对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的缴纳标准、用途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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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炭|价格|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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