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准物权,按现行法规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准物权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另一种资产。初始矿业权属于国家。矿业权人在一级市场从国家有偿取得矿业权后;或国家把矿业权当作国有资本金投人企业后;或从矿业权二级市场有偿获得矿业权后;即成为企业的资产。它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可以用货币计量其价值;企业依此权利可投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并加工为矿产品投放市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或通过依法转让矿业权获得收益。可见矿业权具有资产的属性,是与矿产资源有关的资产中的第二种。
一般认为,矿业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是,矿业权必须依附于一个实物—定空间范围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矿产资源,所以,它与典型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不完全一样。在西方会计制度中有递耗资产,其定义为:“购买、测量、探测、发展等对自然资源的预付费用。当资源经挖掘、钻凿、砍伐而减少,其资产也随之按比例减少,称之为折耗费用。据此,矿业权资产显然可归入递耗资产。我国会计制度中的递延资产虽未明确包括针对色然资源的费用,但与西方会计制度中的递耗资产相比,本质同样是费用,可以类比。故我们认为,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矿业权资产归入递耗资产。
矿业权资产应计人企业资产负债表,依据其取得矿业权的资金来源的不同,或计人所有者权益,或计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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