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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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厅审核,10月底前完成印发。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0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全省2020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 2020年度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一)做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启动工作。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参加的全省视频工作会议,部署启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确权办)。 (二)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单位,先行开展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清山世界地质公园、梅岭国家森林公园、药湖国家湿地公园、仙女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5个自然保护地,以及修河、潦河干流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1月底前完成主体性工作,适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省确权办)。 (三)完成市、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省总体工作方案,组织编制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10月底前完成印发(省确权办、市、县政府及确权办)。 (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技术标准、细则及政策等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技术力量,结合我省实际,12月底前完成《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江西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编制。同步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发证规范化的示范研究,以及探索研究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路径方法(省确权办)。 (五)做好宣传、技术培训。组织做好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加强培训,6月底前组织培训市、县及相关部门、技术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熟练掌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政策、标准、工作流程等(省、市、县确权办)。 (六)完善试点成果。完善前期庐山世界地质公园、龙虎山世界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成果,适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省确权办、相关市、县政府及确权办)。 (七)做好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国家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省确权办、相关市、县政府及确权办)。 二、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入库审核阶段、登簿发证阶段等,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二)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三)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四)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五)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六)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七)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八)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九)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十)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十一)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十二)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十三)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三、注重应用已有成果资料 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调查等工作,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必须充分利用以下成果资料。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江西是全国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省份之一,试点成果通过了评估验收。试点探索中形成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路线方法,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引》等成果。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各县(区、市)已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进行了标准化数据处理,形成了县(区、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了地籍调查与房屋测量。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 (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第三次国土调查底图及统一时点更新的卫星遥感影像,精度高、现势性强,可以作为确权登记的工作底图。 (四)地理国情普查。完成了自然保护地涉及的县(区、市)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其后每年进行年度国情监测工作,取得了矢量数据、图件、表格等一系列成果。 (五)森林、草原、湿地等专项调查及发证。各县(区、市)基本完成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发证。但林权登记成果与现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相比,存在标准和方法的差异。草原、湿地相关调查工作各地开展情况不一,数据现势性不强。 (六)水资源调查及水域岸线划定。由水利部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已进入全面汇总阶段,干流水资源数量、质量等相关数据可直接提取。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省2019年度划界地理信息库数据可供利用。 (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调查。建立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采矿权库、探矿权库、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数据库。 (八)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已经形成了县(区、市)绝大部分具有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矢量数据资料,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建立了数据库。“多规合一”正在组织编制。 四、把握阶段工作要领 (一)资料收集。由承担任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收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资料,及不动产登记、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将收集的不同格式空间数据进行统一处理。 (二)划分登记单元。以自然资源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为依据,并与相关部门开展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相衔接,在不低于1:5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上落图,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等依据实地调查核实成果,进行勘界确认后,最终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重要界址点设立界标。 (三)摸清权属状况。采用“图上判读指界,实地补充调查”的方式,摸清自然资源所有者主体及权属边界等权属情况。首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根据预划的登记单元范围,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不动产登记成果,提取土地所有权界线形成自然资源权属界线对照图表。其次,将自然资源权属界线对照图表下发自然资源所在地,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进行逐一核实,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负责调查作业的技术单位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和勘界确认。 (四)划清“四条边界”。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划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类型,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五)完成确权登记。严格审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自然资源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有异议的,根据异议材料重新确权调查,调处争议,然后进行登记。 (六)成果公示与应用。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产权边界,全面摸清各类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质量和数量,明确体现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等监管要求,建立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的基础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同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通过登记,从法律层面全面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主体,明确各个主体的保护责任,为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夯实基础。 五、强化保障落实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中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分级分工负责、作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选定作业单位,加强工作指导、调度和监督,及时掌握推进情况等工作。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 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要按照分级分工负责,将省、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2020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 2020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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