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1998)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定义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从有关法规和地质勘查工作可知,勘探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四个阶段中工作程度最高的一个阶段,提交的资料是矿山建设的必备资料。探矿权是自然人或法人想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取得的权利,只有取得探矿权后,才能从事探矿活动。所以说勘查权或勘探权是法规规定的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