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明确:采矿权人承担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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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于北京举办的自然资源部例行发布会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对外明确,采矿权主体必须承担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实施。恰逢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实施将近一周年,自然资源部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这部配套条例的核心内容。 矿区生态修复是实现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关键举措。卢丽华表示,《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安排。 第一,压实各方责任。她指出,《条例》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 第二,加强“谁损毁、谁治理”全链条监管。她介绍,一是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要求。《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在开采矿产资源前编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明确修复的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时序安排、经费概算等内容,并随开采方案同步调整,确保修复与开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二是规定了生态修复完成时限。《条例》规定采矿权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及时开展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两年内完成。 三是规定了生态修复的验收程序。采矿权人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及时向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和组织验收。 四是强化了生态修复费用保障。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同时强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她指出,为解决修复资金不足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矿区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发展,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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