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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矿种、不同矿床勘查类型,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按类比法确定的工程间距参考表见附录G。
5.3 控制程度的确定
5.3.1 预查阶段应对发现的矿体或矿化异常,根据极少量工程取得的资料,估算预测的矿产资源量,为区域远景规划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
5.3.2 普查阶段除大致查明矿床、矿体地质特征外,应根据有限的取样工程数据并根据地质成矿规律
等估算推断的矿产资源量,作为矿山远景规划的依据。
5.3.3 详查阶段除基本查明矿床、矿体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加工技术特性,主要开采技术条件等外,根据系统工程取得的资料估算的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一般应达到矿山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5.3.4 勘探阶段除详细查明矿床、矿体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加工技术性能,主要开采技术条件外,还应根据在系统工程基础上的加密工程取得的资料圈定、估算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其中可采储量部分一般应满足矿山首期建设设计返本还息的要求。
5.3.5 对延伸很大的矿床,勘探垂深应根据矿床规模、类型的不同与投资者商定。
6 勘查工作及质量要求
6.1 地形及工程测量
应采用全国统一坐标系统和最新的国家高程基准点。对于边远地区小矿,周围没有可供联测的全国坐标系统基准点时,可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当地数据,建立独立坐标系统测图,但必须详细说明所采用定位仪器的型号、定位的时间、程序、精度;确有困难,可采用独立坐标系测图,但必须说明假定坐标及高程的依据。测量的精度要求应执行DZ/T 009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不同比例尺的勘探线剖面应是实测的。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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