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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除预查、普查阶段可使用本规范的工业参考指标外,详查、勘探阶段必须严格使用投资方(业主)提出并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审批下达的工业指标。
9.2.2 参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各项工程质量均须检查合格,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参与相应控制程度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估算。
9.2.3 共生组分应与主金属等同估算矿产资源/储量;伴生有用组分必须是在查明组分赋存状态、分布规律、回收利用途径的基础上,采用组合分析或精矿分析的数据与主金属同时进行估算;稀散元素可根据单矿物分析或精矿分析资料估算。
9.2.4 必须根据矿体的产状、形态和勘查工程布置形式,选择最合理的估算方法,并论证其正确性。较常用的有传统的几何法、地质统计学法及SD法。对于使用新软件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必须经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后,方可使用。
9.2.5 根据矿床控制程度,按矿体、分块段、矿石类型、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分级估算矿石量、平均品位、金属量,并在计算图件上标明各类储量(或基础储量)、资源量在地质空间的分布。
9.2.6 估算已开采的矿床时,应扣除截止到勘查工作结束时的采空区储量;对埋藏在永久性建筑物及文化古迹以下的矿体,应列出基础储量(资源量)数据。
9.2.7 对估算方法及其结果的正确性应进行检验,要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矿体或块段,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验估算。
9.3 确定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要求
9.3.1 面积测定
块段面积的测定可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方格纸法、称量法及其他方法,面积应测定两次以上;要求其误差在2%以内,面积取其平均值。
9.3.2 平均品位计算
9.3.2.1 单工程平均品位计算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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