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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矿业权的价值、价格,可以来川不同方法,但不同方法所得评估值的经济内涵应该一致,否则不同方法的评估值必然有较大差异,没有可比性,在评估实践中相关各方就难以达成共识。《指南》由于在理论上对矿业权价值的概念界定不严格,造成所列举的不同评估方法所得评估值的经济内涵就不一致(以上介绍的国外的矿业权不同评估方法也存在经济内涵不一致的问题。
(1))《指南》列举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其经济内涵实质是以开发矿产资源的缴纳资源税费后的超额利润为矿业权价款,不包括矿产勘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法的评估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产勘查的成本,不包括开发矿产资源的超额利润,二者经济内涵截然不同。
(2))约当投资一贴现现金流量法的经济内涵,是转让者的矿业权价款为勘查重置成本,以及按与受让者投资比例分享的超额利润二者之和:但贴现现金流量法的经济内涵,未考虑矿业权的受让者也应分享该超额利润,也未包括勘察重置成本。显然,二者经济内涵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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