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煤炭工业的法制建设比较薄弱,表现在整个煤炭行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国务院也未颁布过一个有关煤炭的行政法规。很长时间内,只有个别省人大发布过有关煤炭生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大量的是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煤炭生产管理的行政规章、规定,具体表现为规程、办法、标准、决定、指令、通知等文件。
煤矿安全立法也是一样,长期以来,作为法律依据的主要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的各种规程、标准、决定、指令、通知等文件,这些有关安全的部门规章,虽然在煤矿的安全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我国煤矿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这种状况直到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和1994年12月29日《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两个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才有根本转变,实现了煤炭行业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1]
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矿权交易、矿权转让门户网站
【免责声明】此文章仅供读者作为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传递给读者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文章来自于网络。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联系矿权资源网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