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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其他机关必须协助执行。但存在这样一种怪现象:案件从审理到执行完结的整个程序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行使自己的权限,都是依法行政,反而出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矛盾或者对立的状况,最后的结果是案件根本无法执结。
矿山企业破产拍卖案就是典型,其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一个问题。此类案例在一些地方已经发生多起,有的拖延两三年还未能执行,有的因为执行而引发新的诉讼。
造成矿山企业破产拍卖执行难的原因较多,其中之一是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强调司法独立,忽略了与行政法的一致性,造成了司法权侵犯了行政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矿业活动的日益活跃,矿山企业被法院裁决破产拍卖的案件经常发生,对执行问题咨询比较多,大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依然模糊。为此,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陈战杰特为本报撰稿,从协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维护司法与行政法的一致性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明晰。
内蒙古某集体煤矿,1992年贷款70万元用于生产,期限4个月。由于当时煤炭行业不景气,该矿不能清偿贷款而被法院整体判决给债权人某银行。该银行组织一个公司开采煤炭,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经营了16个月,由于不懂采煤技术,造成煤炭资源损失和四口坑道报废,直接损失217万多元。后来,法院撤销支付令,收回该矿,将矿山的房子和部分设备以54万元拍卖还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法为新的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该案件从1997年提起债务诉讼到现在历时11年未了,官司经过基层法院、中院、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国土部门、买受人、矿山企业四方没有一方满意。法院与国土部门相互攻讦,买受人与矿山企业轮番起诉,闹得不亦乐乎。
类似的矿山企业拍卖执行难题在其他省区也多有发生。由于将矿业权等同于一般财产,法院在执行矿山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时,往往是直接拍卖矿山企业,然后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法院侵害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导致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根本无法协助法院执行。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矛盾,引发了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明确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管理权限。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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