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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以及对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主要体现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
针对我国资源补偿收费标准偏低和收费形式重复等问题,为改变无偿或廉价使用矿产资源的状况。2006年我国在煤炭领域率先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改革重点是,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剂”;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的税费标准;建立矿业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通过矿产资源的全面有偿使用,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参见:《矿产资源法》、《关 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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