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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政策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2/2/23 14:34:0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89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腹地,南靠阿富汗,北部和东北与哈萨克斯坦接壤,东、东南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相连,西与土库曼斯坦毗邻。国土面积44.78万平方公里,人口2640人(截止2006年4月11日)。经济发展落后,2005年人均GDP495.4美元。但乌国矿产资源丰富,特别是油气和金矿资源,目前已经受到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较大关注。


  一、 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1. 石油和天然气


  乌兹别克斯坦拥有比较丰富油气资源,是中亚地区未来油气增长的重要国家。据乌兹别克斯坦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5年1月1日,乌天然气预测储量为5.9029万亿立方米,石油和凝析油预测储量为11.8亿吨。乌兹别克斯坦全国共有160 多个油气田,主要分布在5个油气区——乌斯秋尔特、布哈拉—希瓦、西南吉萨尔、苏尔汉河盆地、费尔干纳。主要油田是:坎达格、乌奇克孜尔、科卡廷、帕尔瓦塔什、雅舒阿拉米什克、沙里坎—科贾巴德;主要气田包括:扎尔卡克斯、穆巴列克、舒尔坦等。


  乌独立以来石油和天然气产业获得较快发展,1999年石油和凝析油产量达到最高峰812万吨,是1992年的2.5倍。此后乌石油和凝析油产量不断减少,2005年共生产石油及凝析油545万吨,比上一年下降17%,比1999年下降32.9%(图1)。天然气产量一直稳定增长(图2)。2004年天然气产量增长4.1%,达到历史最高峰598.65亿立方米。2005年天然气产量为597亿立方米,比上一年下降0.3%。天然气在乌兹别克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占80%,石油占10~13%。


  乌兹别克油气总公司是乌兹别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注册资金现为2536.79亿苏姆(2005年底,1美元约合1180苏姆),2005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1620亿苏姆,比上年增长50%;纯利润为4614亿苏姆,同比增长62%,资产总额为53360亿苏姆,2005年的总投资额为4959.4亿苏姆,同比增长27.2%。


  乌油气加工能力较强,共有2座加工原油和凝析油的大型炼油厂:费尔干纳炼油厂和布哈拉炼油厂,均为“乌兹别克油气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两座原油加工企业的年加工生产能力合计为1120万吨,目前均未达到满负荷工作量,有意向与外国公司开展来料加工。


  乌目前共有4家大型天然气加工企业: 穆巴列克天然气加工厂,舒尔坦石油天然气厂,舒尔坦天然气化工综合体,乌兹别克油气开采地质钻探公司,均为“乌兹别克油气总公司”的下属企业。


  乌产石油制品和液化天然气主要出口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和吉尔吉斯等。所产天然气通过输气管道主要出口吉尔吉斯、塔吉克、哈萨克及俄罗斯。


  2. 煤


  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资料,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共采煤316.8万吨,同比增长17.4%。露天采煤285.9万吨,同比增长22.5%;井下采煤30.9万吨,同比下降14.2%。开采褐煤309.5万吨,同比增长17.2%;开采烟煤7.32万吨,同比增长26.2%。2006年上半年乌兹别克斯坦共采煤170.9万t,比2005年同期增长8.5%。


  国内煤炭的垄断生产企业是乌兹别克斯坦煤业公司,2005年,乌兹别克煤业公司产煤292万吨,占全国煤产量的92.2%。经营的主要煤矿是位于塔什干州的安格连露天褐煤矿,该煤矿的探明储量约为19亿吨。乌兹别克斯坦另一家较大的煤业公司是沙尔贡煤业股份公司。该公司主要在拜孙煤矿和沙尔贡煤矿采煤。这两个煤矿位于苏尔汉河州,煤的储量约10亿t。


  乌兹别克斯坦每年对固体燃料的需求量将近400万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力股份公司每年对固体燃料的需求量将近300万吨,是乌最大的煤炭用户。


  二、矿业法规与政策


  乌兹别克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地下资源法》。该法规定,地下资源是国家财产,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地下资源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方面各自的权限。中央政府在矿业事务管理中的责任是:1)约束原材料基地的开发;2)为了现在和将来的使用建立一个主要种类矿产产量档案;3) 建立地下资源使用的税收制度,并制定某些种类矿产品的价格;4)组织与协调国家在地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中的控制和管理;5)制定征收地下资源使用权税的程序和时间;5)为外国的个人和企业投资于矿产的勘探、开采和加工活动制定程序和时间;6)解决立法中应当考虑的矿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地方政府在矿业事务中的权限应当包括:1)参与在国家领土内的关于矿物原料基地的开发、地下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在其实施中进行管理;2)土地分配的审批;3)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与监督;4)当违反本法条款事件发生时,中止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工作。


  2.与矿业有关的税费


  1) 地下资源使用税(简称资源税,相当于权利金)


  乌兹别克斯坦资源税是根据不同的矿种采用不同的税率标准。金的税率为5%,银8%,铜8.1%,钨8%,铅、锌、钼1%,宝石24%,煤炭为3.8%,石油35%,凝析油32%,天然气58%。


  2) 消费税


  汽油消费税税率为生产价格的45%,柴油为40%,航空油为19%,液化天然气消费税是从2006年1 月1 日才开征的新税种,税率为出厂价格的21%。不过,对本国居民供应的液化天然气不在征收之列。


  3) 利润税


  2006年企业法人利润税税率为12%。根据乌兹别克内阁批准的2007年的税改草案,2007年利润税税率将从12%降至10%。


  3. 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在环境保护方面,《地下资源法》规定:与地下资源使用和矿物原料加工有关的工作项目需要进行国家环境检查,无需进行国家生态检查的行为将由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确定。


  要保护矿床,避免因土地利用、污染、洪水、灌溉、大火和其他因素而降低矿产质量和矿床的工业价值,或使其开发复杂化;在进行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的工作时,特别是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和物质的储藏期间,或在有害物质、放射性和工业垃圾的埋藏期间防止地下资源的污染;遵守采矿项目和与采矿无关的地下建筑的清理和保护的规定程序;防止在用于工业用水和淡水供应的蓄水点和地下水体区堆积工业和民用垃圾;预防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的工作对矿床的保护、采矿工程的开发和保存、以及钻孔或地下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保证工人和居民的安全,防止环境受到与地下资源利用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


  4.外资优惠政策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对于外国投资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可以买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甚至拥有公司100%的股份(但合资企业仍是目前吸引外资的主要渠道),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乌“外资法”规定:国家给予投资者以担保,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乌新颁布的法律有不利于投资者的条款,投资者可在自其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延用投资时有效的旧法律,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法”要求任何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对外资企业的资产不得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有权决定投资的所有权、使用和支配权,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及红利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另外,合资企业在国家外汇交易所有优先调汇权;合资企业注册后自然获得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但需在外经部进行登记。


  另外,对独资、合资的油气开采企业,自开采到油、气之日起7年内免交利润税。7年后,利润税减半征收。


  三、乌政府矿业政策的最新调整


  1.大幅度提高地下资源使用税


  近两年由于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矿山企业成为主要的受益者。政府为从中得到更多利益,大幅度提高了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率。首先提高的是贵金属和铜的资源税,2004年开始,金从2.8%增加到5%,银从7%到8%,铜7.9-8.1%,钨保持在8%,这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是较高的。亚洲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5%之间。如印尼的金的权利金费率为3.75%,铜为4%,锌和锡为3%;泰国金的权利金费率为2.5%,菲律宾的金、铜、镍、锌权利金费率均为2%。资源税的提高,加重了矿山企业的负担。但这些并没有结束政府提高资源税的步伐,2005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政府又大幅度提高了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开采石油的资源税率从12.3%提高到35%;凝析油从6.7%提高到32%;天然气从18.5%提高到58%。油气资源税的税率提高了3-4倍,其税率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这便导致油气资源开发领域投资环境的恶化,外资投入下降,生产企业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一些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对此外资和本国油气开采企业表示强烈不满,呼吁政府改变这一政策。自从这一政策出台之后,乌油气产量,特别是石油和凝析油产量呈下滑趋势。2005年当年,乌石油产量下降17.2%,天然气产量下降0.3%。


  面对这一结果,乌政府似乎察觉到“高资源税”的弊端,并准备从2007年1月1日起降低资源税。不管怎样,即使下调资源税,也难以改变乌政府政策多变的特点。采矿业是一个投资期长的高风险行业,投资者最希望的是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政策不稳定自然加大了矿业投资的风险。


  2.取消对部分外资企业的无限期优惠政策


  根据乌兹别克政府令,自2006年6月1日起,乌政府将对部分外资企业取消无限期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乌美合资企业“Zarafshan-Newmont”公司乌政府专门规定的无限期优惠政策全部被取消。该企业1995年投产以来已经顺利经营10年,政府的这些优惠条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两年由于加工的矿石中含金量越来越低,公司的金产量呈下降趋势,2005年,“Zarafshan-Newmont”实际产金7.72吨,比上年下降了63%。优惠政策取消后,合资企业便陷入了困境之中。据该公司的统计,至2006年6月30日美纽蒙特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资产负债达近9400万美元。美公司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决定表示极为不满,公司认为政府没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办事,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当到项目结束,而政府是中途改变规定。另外按照乌的投资法律,如果新出台的投资政策使投资条件恶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10年内继续执行投资之日时有效的投资政策。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乌政府的决定不但没有遵守双方的协议,而且也有悖于本国的法律。美公司决定上诉国际仲裁。


  这一事件,对乌兹别克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3. 重组国家油气总公司


  乌兹别克油气总公司是乌兹别克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从勘探、开采、运输、加工、出售到对外引资,合作开发等,所有环节均掌控在该公司手中。截至2004年,公司拥有职工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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