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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人的权利
探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的、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2、探矿人的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形式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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