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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工序的能源消耗是指采矿工艺主要生产系统(采剥、采掘、矿区内运输、提升、压缩空气、通风、供排水、照明等)、辅助生产系统(采矿机修、汽修、电修、炸药加工厂、采矿化验、检测、计量、环保、动力供应等)以及直接为采矿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坑口食堂、浴室、保健室、休息室、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包括煤、天然气、电力、焦炭、水、汽油、柴油、蒸汽、压缩空气等)。并按其平均低位热值折算成标煤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工序单位能耗 = 燃料消耗量+电力等动力消耗量-余热回收外供量 采掘总量(采出原矿量)(吨) = 采矿工序净耗能折标煤量(千克) 采掘总量(采出原矿量)(吨矿岩)(吨矿) 计算说明: 母项是指露天采矿用采掘总量,计算单位为吨矿岩;坑下开采用采出原矿量,计算单位为吨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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