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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 矿产勘查(探矿)是指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的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 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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