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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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