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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白”灰色资产可怜金玉质,终陷泥淖中。市场无法预料,围绕价值30亿的铜矿,ST天一一年前横空出世的重大资产重组,运作至今仍无结果,却似乎渐渐牵扯出一盘周密安排的国资流失连环局。
至今,利益链上激烈博弈的各方仍面目模糊:七○二队对诉讼细节与举证材料不愿提及;高雪东频繁更换手机号,踪迹难觅;贤丰矿业在法院传票下达前“掐点”入局,动机难料。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获悉,洋灰洞子铜矿权益的转让实则早有法律瑕疵,高雪东控制的遵化大向东牵涉贿赂案,七○二队原法人已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ST天一对此未作任何信息披露,定增所购资产难符监管规则。
受限于当事各方的讳莫如深,笔者试图通过七○二队向牡丹江市中院递上的《民事诉讼状》、对七○二队原法人的《判决书》、对铜矿所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相关人士的采访,拼接该事件脉络:高雪东以遵化大向东之名与七○二队合作开发洋灰洞子铜矿,确定股权比例各占70%和30%;高雪东设立东宁大向东,七○二队在未“确权”的情况下将铜矿探矿权转移至东宁大向东;期间“贿赂门”事件曝光,涉案的七○二队原法人被判刑;而高雪东未与七○二队沟通,欲将东宁大向东整体转手ST天一,借资本市场“洗白”灰色资产;省地勘局发现后紧急下令追回流失国资;诉讼下达后,高雪东突击施展“金蝉脱壳”术,贤丰矿业因此登上前台。
⊙笔者 郭成林 翟敏 ○编辑 王璐 邱江管辖权异议推迟开庭 四大疑问浮现2013年2月28日,牡丹江春寒料峭,原定于市中院开审的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二队(下称“七○二队”)诉遵化市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遵化大向东”)、高雪东、东宁县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宁大向东”)一案,在漫天飞雪中帷幕深藏。
“因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案子已经延期。” 牡丹江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
关于诉讼细节,原告七○二队并不愿谈及。“局里(即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已向我们下发文件,严令要求追索洋灰洞子铜矿权益。”七○二队相关负责人对笔者说,“属于我们的,一定会要回来。”
溯及月前,一纸突如其来的诉讼公告,揭开了ST天一重组资产——东宁大向东的复杂身世与纠纷隐情。
2013年1月26日,重组中的ST天一忽然抛出一纸公告,称东宁大向东于1月23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七○二队,第一被告为遵化大向东,第二被告为高雪东,第三被告为东宁大向东。
此次诉讼最核心处在于,七○二队请求依法确认其为东宁大向东股东,持有30%股份。
ST天一表示,由于东宁大向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的唯一标的,诉讼事项对定增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回查重组预案,东宁大向东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铜矿勘探,共持有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镇洋灰洞子铜矿(下称“洋灰洞子铜矿”)的普查0.46平方公里、9.78平方公里两个探矿权证。
观其历史沿革,2007年7月13日,东宁大向东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人高雪东持有100%股权。2010年6月23日,东宁大向东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510万元,高雪东以货币形式增资1500万元。7月2日,东宁大向东注册资本由151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高雪东增资3490万元。七○二队身影从未出现。
那么,遵化大向东与东宁大向东有何关联?与高雪东又是何关联?怎会成为七○二队第一诉讼对象?
ST天一公告提及,七○二队系与遵化大向东签订协议开发洋灰洞子铜矿。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信息。
笔者先后调阅遵化大向东与东宁大向东的工商登记材料,可知两者此前股东均为高雪东,后均易主他人,同样从无七○二队身影。更多细节则无从查起。
2月22日,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走向更为离奇的局面。当日,ST天一公告,高雪东已将东宁大向东100%股权转让给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贤丰矿业”),并且贤丰矿业承诺继续推进定增。
至此,本次诉讼事件的公开进展,至少牵出四个疑问:
其一,七○二队与高雪东合作开发洋灰洞子铜矿的协议原貌与权责如何认定?
其二,在本次诉讼前,洋灰洞子铜矿的探矿权如何从七○二队,经高雪东、遵化大向东,最后转移到东宁大向东名下?
其三,诉讼中,高雪东为何迫不及待地转让东宁大向东股权?
其四,新入局的贤丰矿业、作为资本运作平台的ST天一、10个突击成立身份不明的定增对象,各自又扮演着怎样角色?
一矿区出现两探矿权 转移路径成谜对于第一、第二疑问,在笔者的调查中渐渐明朗。
2013年3月初,笔者于牡丹江逗留多日,几经波折从市中院知情人士处获得七○二队诉遵化大向东、高雪东、东宁大向东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首先,关于七○二队与高雪东的合作,《民事起诉状》披露:七○二队系国家全额拨款的地质勘探事业单位,洋灰洞子铜矿是其依法取得探矿权,并经数年勘探取得显着地质成果、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金属矿床。
2006年5月25日,七○二队与遵化大向东签订《合作开发绥阳镇洋灰洞子铜矿协议书》(下称“2006年合作协议”),双方商定七○二队以现有地质资料和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作为出资,遵化大向东以现金进行投资,股份比例为遵化大向东享有70%,七○二队享有30%。
上述合同约定,遵化大向东负责地质勘查详查阶段所需的一切费用,办理采矿证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全额支付经权威部门评估的采矿权价款;七○二队负责地质勘查详查阶段的技术工作,并提供勘查报告,勘查取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取费标准执行,遵化大向东应将勘查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七○二队。
其次,关于东宁大向东的设立,《民事起诉状》披露:东宁大向东系根据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于2007年7月13日设立的项目公司。因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中以遵化大向东出面经营以及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较小数额等原因,以其控股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高雪东为出名股东,七○二队及遵化大向东成为公司隐名股东。
最核心处,关于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的转移,《民事起诉状》披露:2006年合作协议签订后,七○二队依约分两次于2007年7月和2008年3月将洋灰洞子铜矿的探矿权转让至东宁大向东,履行了2006年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探矿权归属之细节,《民事起诉状》的描述与ST天一的公告内容明显相悖。
ST天一的公告称,根据东宁大向东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与东宁大向东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东宁大向东取得洋灰洞子铜矿普查的探矿权,勘查区面积为10.78平方公里,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784.95万元。
由此,我们不得不问:这探矿权究竟是七○二队“转让”的,还是国土资源厅“出让”的?是一次还是两次?
再仔细阅读公告,可见昔日七○二队作为与高雪东合作出资的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与目前东宁大向东拥有的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并非同一张。
前者为《黑龙江省东宁县洋灰洞子铜矿外围普查》的探矿权,勘查证号为2300000630116,面积为33.63平方公里。
后者为《黑龙江省东宁县洋灰洞子铜矿普查》的探矿权,勘查证号为T23120080402005741,勘探面积为10.78平方公里。
名字有细微差别,理应有所区分。据ST天一在公告引述七○二队的说法,其所拥有的33.63平方公里探矿权范围包含了东宁大向东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10.78平方公里探矿权范围。对此,东宁大向东则未置可否。
一个矿区怎会有两张区域重叠的探矿权?笔者赶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欲调取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出让记录,但被拒绝。
此后几经周转,有省国土厅内部人士提及一种说法:即七○二队所持探矿权曾被分立为两张,核心部分以零对价“转让”予国土厅,国土厅再以“出让”形式转移至东宁大向东,即后者目前手中所持探矿权。
至于如此转移探矿权的利益初衷与“技术”手段,相关人士并未透露更多细节。对此说法,笔者更无法从当事人处获得证实。
即便如此,2008年一张不足800万的探矿权(披露预案时尚未转为采矿权),何以在2012年估值暴增至30亿?
七○二队原法人被捕 高雪东涉贿赂更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起诉状》还披露一个重要细节:即2008年5月,七○二队还与遵化大向东签订过一份《合作勘查开发绥阳镇洋灰洞子铜矿协议书》(下称“2008年合作协议”)。
对这份协议的由来与定性,《民事起诉状》称:2008年5月,遵化大向东以向七○二队时任法定代表人行贿的手段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将原告在2006年合作协议中10%股份以600万元的低价受让。为此,高雪东及该七○二队原法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细节意味着:遵化大向东首先“认可”2006年合作协议下七○二队对铜矿拥有权益;其次通过非法手段低价获得后者10%股权。
为核查该事件对遵化大向东及其控制人高雪东的影响,笔者尝试向黑龙江法院系统调取对七○二队原法人的《判决书》,最终未果。但相关人士对笔者表示,判决书中提及将对行贿单位遵化大向东及行贿人员“另案处理”。
上述信息均指向:在ST天一筹划定增收购东宁大向东时,高雪东已有涉案劣迹;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的权属确认存在明显法律瑕疵,不符合监管规则。然而,ST天一对此未作任何披露。
但另一方面,《民事起诉状》也有许多细节未作披露与解释,如:七○二队何以迟迟不进行对遵化大向东、东宁大向东的股权确认?七○二队是否分立过洋灰洞子铜矿探矿权?是否有将核心资产,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零对价转移至东宁大向东的行为?若有,背后目的又为何?
对《民事起诉状》的说法与不足,笔者希冀向高雪东求证相关细节,但几次找寻其电话号码,拨过去均无人接应。
而ST天一公告的说法则是:“上述合作开发协议以及七○二队的权利主张之真实性、合法性,尚待处理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定与裁决。”
东宁大向东突击转让 贤丰矿业登场面对七○二队突如其来的诉讼,高雪东选择第一时间“金蝉脱壳”,将东宁大向东100%股权转让给贤丰矿业。
贤丰矿业甫一亮相,资本市场即聚焦其身份,甚至质疑:涉诉状态下,高雪东为何且如何能将东宁大向东股权转让给贤丰矿业?
对此,笔者尝试多次联系贤丰矿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谢海滔,但均石沉大海;亦无法从七○二队、高雪东处了解原委。
而ST天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说法则是:七○二队起诉但未冻结相关股权,高雪东所持东宁大向东100%股权没有质押、抵押、查封等状况,故可完成股权转让。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从牡丹江市中院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本次诉讼的法院传票下达的具体时间点:1月16日送达高雪东在天津的住所;1月17日送达遵化大向东;1月23日送达东宁大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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