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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5.3作业程序中岗位之间配合及安全按SY5974-94中第4章和SY6307-1997中第11章的规定。 12.1.10.5.4含硫油气田钻井作业中的安全操作按SY5087-93中的第8章的规定。 12.1.10.5.5钻井平台上起重作业的安全按SY6307-1997中第9的规定。 12.1.10.5.6油气层钻进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按SY5225-1994中第3.4条和 SY6307-1997中第11章的规定。 12.1.10.5.7入井的各种钻具应连接牢固,能在设计压力状态下不刺漏,正常工作,并绘制入井钻具示意图,标明准确的尺寸。 12.1.10.6处理井内卡钻事故 12.1.10.6.1处理井内卡钻事故前应有处理事故方案,并应对整套钻井专用设备按SY5876-93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应检查井架及其绷绳、绞车、悬吊系统及其各类仪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12.1.10.6.2司钻操作要平稳,严禁猛提猛放,上提不得超过井架和悬吊系统的安全负荷,下墩不得超过规定悬重。 12.1.10.6.3强提钻具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起吊大绳死绳端、绳卡固定位置及绷绳坑等有无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止操作。 12.1.10.6.4强提和下墩钻具中井架不得有人停留,非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停留在钻台上。 12.1.10.6.5若油气层已钻开,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井喷和火灾,使用注解卡剂或注油浸泡解卡工艺时,井内液柱压力不得低于油气层压力,以防止发生井喷。 12.1.10.7起放井架 12.1.10.7.1起放井架前应按SY5876-93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对井架、绞车系统、悬吊系统(含起吊用钢丝大绳)、动力系统进行细致地检查,确保完好,做到: a.各部螺栓、销子齐全、联结紧固,各部滑轮运转灵活,井架上无堆放杂物; b.起放井架大绳无损伤、锈蚀、不打扭、死绳端固定符合要求,指重表灵活、准确; c.绞车系统完好,各操作手柄、开关灵活,刹车可靠,气路无刺漏,压力符合使用技术要求,安全阀及压力表灵敏可靠; d.动力系统和传动系统处于性能良好、能正常运行的状态。 12.1.10.7.2起放井架时应做好组织分工,有人指挥,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对重要部位进行监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12.1.10.7.3起放井架时,井架下及其两侧15m内不得有人停留或穿越。 12.1.10.7.4刹把应由大班司钻或井队长操作,操作应平稳,严禁猛起猛入。若遇紧急突发情况应采取果断应急措施。 12.1.10.8钻探设备拆装 按钻井设备拆装安全按SY6043-94中第18章的规定。 12.1.10.9石油测井作业 石油测井作业的安全按SY5726-1995和SY6204-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10.10石油固井作业 12.1.10.10.1下套管作业的安全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12.1.10.10.2固井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8章的规定。 12.1.10.11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3章的规定。 12.1.10.12绳索作业 绳索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4章的规定。 12.1.10.13强行起下钻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 强行起下钻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安全按本规定4.16的有关规定和SY/T6228-1996中第15章的规定。 12.1.10.14中途测试作业 中途测试作业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6章的规定以及本规定中12.1.9条的有关规定。 12.1.10.15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 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安全按SY/T6203-1996中的规定。 12.1.10.16在油气井井口和储油罐动火 在油气井井口和储油罐动火的安全按SY5858-93的规定执行。 12.2坑探工程 12.2.1一般安全要求 12.2.1.1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 12.2.1.2坑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准施工; b.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应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口罩等; c.在孤立地区或危险地点施工,要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工作,不得单人作业; d.坑内同一作业场所,必须两人以上,不准单人作业; e.上班前不得喝酒,禁止在槽内、井下睡觉; f.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g.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机房。 h.装卸桶装的液态化学药品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振荡或损坏。 12.2.1.3每次作业前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12.2.1.4坑探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设施、电器设备、电气材料、工具、仪表、安全检测仪器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仪器、设备应有铭牌。 12.2.1.5重要设备和危险部位如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明显标志。 12.2.1.6在靠近居民点、人行道及放牧区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爆破、出碴等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建筑物。 12.2.1.7对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的特殊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12.2.1.8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工作。 12.2.1.9禁止在机械运转时进行修配、接触运转部分或进入防护栏内。 12.2.1.10对地面开挖的垂直井洞或易坍塌有危险的井巷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完工后必须及时封闭。 12.2.2坑探工程的设计 12.2.2.1坑探工程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内容,重要工程要有专项安全卫生设计,并须符合规程及有关行业安全规范,否则不得批准施工。坑探工程设计的审查应有安全部门参加。 12.2.2.2探槽最高一壁不得超过3m,槽底宽一般为0.6m;两壁坡度按土质和深浅而定,一般为60°-80°,在潮湿松软土层,不应大于55°。 12.2.2.3浅井深度不超过20m,净断面不得小于0.96m3。 12.2.2.4平巷掘进断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坡度在3‰-10‰之间;运输设备最外侧与巷道壁的安全间隙为0.2-0.25m;人行道宽度一般为0.5-0.7m。 12.2.2.5斜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 b.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m; c. 斜井倾角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台阶;15°-30°时,应设踏步台阶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间; d.运输物料的斜井中,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12.2.2.6梯子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倾角不大于80°; 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相邻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梯子平台长与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磴间距离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必须全部隔开。 12.2.2.7在破碎、松软或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应根据不同地层情况和井巷用途设计合理的支护方案。 12.2.2.8每一独立的井巷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设备的选型应保证巷道内所需风量和风速的设计要求。 12.2.2.9坑探工程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设施应能满足坑探工程规划设计的最大要求,生活区的布置应避开可能发生的滑坡、山洪、泥石流等不良地段。 12.2.3凿岩安全 12.2.3.1一般安全要求 12.2.3.1.1凿岩前必须进行“四检查”、“四清除”: a.检查和清除炮烟和残炮; b.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 c.检查和清除盲炮; d.检查和清除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12.2.3.1.2凿岩时,必须做到“四严禁”: a.严禁打残眼; b.严禁打干眼; c.严禁戴手套扶钎子; d.严禁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12.2.3.1.3各种凿岩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灵活、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12.2.3.1.4凿岩机械的电缆要牢固悬挂在巷壁上,高压风、水胶管必须妥善保护,避免遭受辗压、撞击和炮崩造成损坏;操作人员班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12.2.3.1.5储气罐、高压水箱的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2.2.3.1.6掘进中若遇流砂层或有突然涌水等可疑地段,必须立即停工,并报告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12.2.3.2风动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是否松动,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开孔和终孔拔杆时应慢速操作,以免断钎或凿岩机脱落伤人。 12.2.3.3操作气腿凿岩机时,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禁止骑在支架上操作。 12.2.3.4电动凿岩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巷道存在瓦斯或煤尘时,电动凿岩机等一切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以防止电火花引爆瓦斯或煤尘; b.电动凿岩机的电缆应敷设在坑道的侧帮上,电源控制箱应放在干燥处; c.电动凿岩机的绝缘电阻不应少于50兆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d.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12.2.3.5内燃凿岩机一般用于地表凿岩,只有切实采取废气净化措施与湿式凿岩,尾气成分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准用于短浅坑道;严禁用于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坑道。 12.2.3.6液压凿岩机凿岩时应经常检查各部门油管接头,注意油压,以防油管爆裂。 12.2.3.7使用凿岩台车时,卡轨器要切实卡紧,风、水、电路联结好,确认设备正常,方可开始凿岩;严禁在运转的钻臂下作业,移动眼位时不准双(多)臂同时操作。 12.2.4爆破安全 12.2.4.1一般规定 12.2.4.1.1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2.4.1.2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2.4.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计划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i.未做好准备工作。 12.2.4.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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