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9627

当前位置:矿权资源网首页 → 知识信息矿权知识探 矿 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3/6/3 8:54:5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21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矿权交易矿权转让门户网站

【免责声明】此文章仅供读者作为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传递给读者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文章来自于网络。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联系矿权资源网进行删除。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矿权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关键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 自然资源部明确:采矿权人承担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2026-06-16)
  • · 耗资 51.03 亿元!晋能控股拿下左云向阳寨煤炭采矿权    (2026-06-02)
  • · 江西于都两宗金属矿探矿权顺利挂牌出让    (2026-05-14)
  • · 河北出台新规 规范采矿权扩界协议出让    (2026-05-09)
  • · 中色股份旗下青海中色斩获哈日扎多金属矿探矿权    (2026-04-03)
  • · 黑龙江自然资源调查院助力探矿权出让 成交金额创历史新高    (2026-03-25)
  • · 中色股份2.14亿元竞得青海多金属矿探矿权 加码有色金属资源布局    (2026-03-25)
  • · 31亿元成交!河北邯郸石灰岩矿(南区)采矿权高溢价出让    (2026-03-23)
  • · 新疆4个石油天然气探矿权项目顺利完成交易    (2026-03-16)
  • · 23.55 亿探矿权成功移交!花红沟铁矿启勘    (2026-02-25)
  • 发表评论
    满意程度: 一般
    评论内容:
    矿业访谈
  • 提级增储 开辟新区
  •   矿产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 [详细]
  • 我国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精度…
  •   中国网:今年进入汛期以来,多地强降雨引发严重洪涝灾害,也引发了点多面广的地质… [详细]
    X关闭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订阅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