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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延续工作中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资料要求,该厅下发《关于采矿权延续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有关事宜的通知》,规范工作程序。
据了解,申请延续采矿权时,申请人须依据按规定通过审查的上年度(或最近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其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经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登记后,即可作为原矿区范围内、原开采矿种采矿权延续“可开采储量”的资料依据。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含电子文档)一式1份,分季度,随矿产资源储量季报、半年报或年度快报,一并报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季度内无此事项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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