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6415

当前位置:矿权资源网首页 → 知识信息政策法规 →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4/1/3 15:00:3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负责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审查,指导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二章 环境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


  (一)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二)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三)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四)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五)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第八条 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各类环境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


  (四)标准应便于实施与监督;


  (五)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组织拟订标准草案;


  (三)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四)组织审议标准草案;


  (五)审查批准标准草案;


  (六)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委托其他组织拟订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受委托拟订标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拟订环境标准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拟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相适应的分析实验手段。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环境标准草案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标准必须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备案的材料应包括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实施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环境与经济技术状况以及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


  第三章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三)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四)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五)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一) 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二) 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三)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四)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第十九条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一)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二)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三) 配制标准溶液;


  (四) 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一)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三)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四)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五)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六) 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七)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委托有关技术单位解释。

[1] [2] 下一页


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矿权交易矿权转让门户网站

【免责声明】此文章仅供读者作为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传递给读者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文章来自于网络。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联系矿权资源网进行删除。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矿权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关键词: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 两项钒钛磁铁矿冶炼国家标准启动编制    (2026-05-29)
  • · 陕西省首部固体矿产绿色钻探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2026-04-02)
  • · 我国首个超低品位钒钛磁铁矿国家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026-03-31)
  • · 我国牵头!全球首个碳捕集环境监测与管理国际标准成功立项    (2026-03-21)
  • · 2025 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首超50亿吨标准煤    (2026-03-05)
  • · 广西严打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和非法采矿行为    (2026-02-28)
  • · 广西重拳出击 严打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及非法采矿违法犯罪    (2026-01-30)
  • · 聚焦新年度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解读生态环保发力方向    (2026-01-29)
  • · 攻克三大关键技术 我国首次实现微重力环境金属 3D 打印    (2026-01-27)
  • · 美国发力铜矿尾矿!回收关键矿产+化解环境风险    (2026-01-14)
  • 发表评论
    满意程度: 一般
    评论内容:
    矿业访谈
  • 提级增储 开辟新区
  •   矿产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 [详细]
  • 我国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精度…
  •   中国网:今年进入汛期以来,多地强降雨引发严重洪涝灾害,也引发了点多面广的地质… [详细]
    X关闭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订阅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