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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的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对某地区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力。《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人依法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就可以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勘查活动,并取得地质勘查资料。
探矿权的主体是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目前,作为探矿主体的地质勘查单位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探矿权的客体是权利人依探矿权进行地质勘查的矿产资源及与其有关的其它地质体。客体的范围、种类等都是由探矿权规定的。探矿权的内容包括探矿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
(3)采矿权
采矿权是权利人依法律规定,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时间内,享有开采已经登记注册的矿种及伴生的其它矿产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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