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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简化海域海岛使用审批程序,强化海域海岛使用监管,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来推进其工作的顺利进展。
福建省要求,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完善海域价格评估机制,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评估确定海域或海岛使用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域海岛使用权,征收的出让金扣除招拍挂相关费用和标准使用金后,溢价部分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缴入国库。关注矿权交易和矿权转让。
福建省明确,沿海各设区市要借鉴土地收储的做法,组建海域收储中心,负责海域收储工作,编制海域收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可以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收回海域海岛使用权,以“净海”“净岛”方式出让使用权。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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