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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头上又多一个“紧箍咒”,环保部出台新政策,事关采矿、尾矿、矸石、废石

http://www.kq81.com 时间:2017/11/23 15:10:1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279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一、工矿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形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主要情形有:

    1.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泄漏;

    2.生产设施的跑冒滴漏;

    3.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渗漏等措施不当;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5.企业对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拆除活动不当。

    二、《办法》主要制度

    (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

    (四)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都对企业设施的防腐蚀、防泄漏有管理要求,但二者的监管对象、监管目的不一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主要从安全生产角度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部门重点监管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主要从环境保护角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因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衔接

    《办法》建立的项制度中,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企业自行监测制度、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等 4 项制度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均有体现,但个别稍有差异。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地下储罐备案制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等3项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没有规定。

    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和本办法的衔接工作。

    (三)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

    《办法》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明确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有关义务,包括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遗撒、扬散,制定并执行年度监测方案。

    《办法》的执行将为今后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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