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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8日发布公告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 务 部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 据悉,提出复审调查的公司分别包括: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和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等。 2018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9年1月19日到期。据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6家多晶硅厂商就以书面形式向商 务 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据能源一号测算,上述企业产量已占国内多晶硅总产量的65%,比例超过 50%。据《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它们可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申请。以下是能源一号对此次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的详尽解析,它们列举了美方继续补贴当地多晶硅厂商的充分依据,并分析了现有国内多晶硅厂商的状况。 2017年中国进口自美国多晶硅数量占到进口总量的5.5%,进口自韩国、德国两个国家的多晶硅数量占到进口总量的74.4%,是中国进口多晶硅最主要的两个来源国。由于2019年国内有大量新增低成本产能释放,进口多晶硅的优势在逐步减小。考虑到美国多晶硅生产成本以及产能规模,无论反倾销税率改变与否,对国内多晶硅市场影响比较有限,但税率大概率将延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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