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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通知,宣布正式出台《呼和浩特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勘查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办法》按照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取缔非法、补偿合法,自愿协商、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等原则,要求今年12月底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与合法探采企业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办法》明确,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缩小矿区范围、协商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矿业权,依据协商或核定后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综合矿业权人的勘查、建设投入和应退价款及相应的治理恢复等费用,合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办法》要求,2020年6月底前,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全部退出,呼和浩特市境内旗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全面有序退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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