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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精神,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有关文本样式(详见附件1-4),现予以发布。 本通告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
使用监管协议样式
编号:
甲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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