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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19〕3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要求,解决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中存在的“数据孤岛”和“业务孤岛”等问题,进一步促进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工作,推进各项业务的协同办理,提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水平,加强自然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管理各类自然资源数据
(一)建立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凡使用财政资金采集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土地、矿产、海洋、林草、湿地、水资源及业务统计等各种电子数据,包括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在内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的自然资源数据(详见附表),以及重要的过程数据,都必须统一汇交到厅信息中心,构建“测绘为基、陆海相连、全面覆盖”的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和数据共享格局。厅信息中心要根据法定的数据密级,采取相应的方式保存数据,将数据分别存贮在涉密网、自然资源业务网、互联网(含电子政务外网),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更新和备份。以纸质形式存在的存量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二)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按“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各类自然资源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数据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采集、整理、建库和更新、汇交,并主动向厅信息中心备案和更新数据目录,建立覆盖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并与国家级核心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立对应关系;各业务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与厅信息中心要明确对接联系人,进一步完善数据管理的有关机制,将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向厅信息中心集聚。(上述自然资源数据分类、提供对象和更新要求见附件)
二、自然资源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应用
(三)建立自然资源“一张网”。以自然资源业务网和自然资源厅、厅直属单位之间的专线网络系统为依托,整合各单位和各部门现有的数据中心资源,并建立涉密数据调阅区域,形成保障自然资源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应用互联互通的“一张网”。
(四)完善数据共享应用机制。原则上,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和厅直属各单位需要使用厅相关非涉密数据时,应经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厅信息中心提供;原数据生产单位或数据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汇交的非涉密数据;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需使用自身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非涉密数据,原则上可直接使用,如需使用本辖区外的非涉密数据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凡是以厅名义统一对外发布,或向相关部门和行业提供共享或在线服务的非涉密数据,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信息中心提供。
按照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都要通过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统一提供对外数据服务。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的生产、保管、利用和提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三、自然资源数据的社会化应用
(五)制定面向社会的自然资源数据应用标准。根据自然资源管理的业务需求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建立面向社会和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数据应用机制和开发标准,并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六)开展自然资源数据开放服务。依托本系统内各类门户网站、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天地图,基于自然资源“一张图”大数据体系构建自然资源信息开放服务,并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对接,开展自然资源数据开放服务。
(七)加强社会反馈的数据资源采集。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应依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整理与汇聚各类政府和社会组织、传统和新媒体反馈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动态、经济统计、公众意见和相关领域的数据,并作为自身管理的数据目录的一部分,向厅信息中心汇交。
各市、县自然资源系统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地管理的数据要与厅保持同步更新。
附件:自然资源数据分类和汇交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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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数据分类和汇交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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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数据类型 |
数据类别 |
数据内容 |
汇交牵头处室 |
更新周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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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状数据 |
测绘 |
测绘基准/遥感影像/系列比例尺地图的数字化成果/其他测绘成果等 |
国土测绘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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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质 |
地质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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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 |
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成果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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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土调查数据 |
国土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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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资源 |
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评价数据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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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地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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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资源 |
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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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湿地资源 |
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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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草原资源 |
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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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资源 |
水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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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海洋 |
海域海岛专项调查监测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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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气候 |
大气环境/台风/气候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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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灾害 |
地质灾害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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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通 |
民航/铁路/公路/航运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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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利设施 |
水库/港口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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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权益数据 |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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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态环境 |
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污染源 |
综合处(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源土壤环境)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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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规划管控数据 |
开发评价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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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要控制线 |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
国土空间规划处
耕保处(永久基本农田)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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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土空间规划 |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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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功能区划 |
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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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土地利用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修复处(土地整治规划)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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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乡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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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矿产资源规划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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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项规划 |
林地、湿地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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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质与灾害规划 |
地质勘查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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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自然保护地规划 |
国家公园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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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专项规划 |
环保规划/水利规划/公路规划/铁路规划/民航规划等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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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详细规划 |
各级详细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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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村庄规划 |
各级村庄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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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管理数据 |
不动产登记 |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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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矿业权管理处、矿保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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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地政管理 |
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供应/城市地价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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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矿政管理 |
矿业权/矿业资源开发利用 |
矿业权管理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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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海政管理 |
海域管理/海岛管理/海洋工程/围填海管理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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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测政管理 |
测绘资质/基础测绘/测绘项目 |
国土测绘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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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态修复 |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矿业遗迹保护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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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社会经济数据 |
社会数据 |
就业/社会舆情/社会网络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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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经济数据 |
宏观经济/消费物价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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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人口数据 |
人口数据/人口密度/人口迁移 |
综合处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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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管理数据 |
政务信息数据 |
政策法规数据、其他专业统计数据、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数据等 |
政策法规处、综合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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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类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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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业务处室 |
按数据产生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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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了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要求,解决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中存在的“数据孤岛”和“业务孤岛”等问题,促进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工作,推进各项业务的协同办理,提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水平,加强自然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编制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
2019年4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开展《实施意见》起草编写工作,通过调研、收集自治区及自然资源系统相关政策、咨询讨论、征求厅所有业务部门意见形成初稿,由厅领导两次召开专题讨论会,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意见》,最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务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工作,推进各项业务的协同办理,提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水平,加强自然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各类自然资源数据的统一管理规定。一是明确共享自然资源数据范围,建立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二是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明确了各部门数据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为自然资源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应用。一是确定自然资源数据共享依托的网络系统,建立自然资源“一张网”。二是理清非密数据使用发布流程,完善数据共享应用机制。
第三部分为自然资源数据的社会化应用。一是要求制定面向社会的自然资源数据应用标准,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实现数据开放的标准化。二是明确数据开放途径,开展自然资源数据开放服务,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提供获取渠道。三是加强社会反馈的数据资源采集,为大数据分析奠定数据基础。
五、《实施意见》涉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以及办公室设在我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六、执行标准
本《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54号)
七、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的生产、保管、利用和提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八、关键词诠释
数据孤岛:分布在不同部门,相互独立存储,独立维护,彼此间相互孤立的数据。
业务孤岛:业务之间在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应用相互脱节。
九、惠民利民举措
本《实施意见》第三部分自然资源数据的社会化应用中要求实现数据开放的标准化,确保数据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被完整获取,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广西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将社会公众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的创新能力引入自然资源原始数据管理中,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十、新旧政策差异
在《办法》出台前,我厅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政策解读的具体文件,一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54号)共享数据,故无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
十一、特色亮点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数据分类及数据内容。
(二)《实施意见》理清了厅内数据整合、管理、共享流程,有利于解决“数据孤岛”和“业务孤岛”的问题,为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数据整合和共享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1]
中国矿权资源网http://www.kq81.com/矿权交易、矿权转让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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