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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方案包括矿石开采方案、产品类别和品种构成、产品质量、销售方式以及主要流向等。矿业权评估原则上按矿山公开销售的最终产品进行评估。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原矿,则应以原矿为准;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则应以精矿产品为准;如果矿业权评估的产品方案为金属,则应以金属产品为准。选择产品方案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或实际情况,并与该方案的投资及成本费用口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矿石开采方案应遵循矿产资源最有效开发利用原则和资源经济规律,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或实际情况确定。假如技术可行,且矿山设计等或实际情况是首采富矿、高品级矿产、价值高矿种或共生矿,则评估时应按矿山设计等或实际情况确定开采方案(排产方案),不能简单按矿床矿石平均品位品级或不同类型矿石平均混合开采方式等确定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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