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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本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撰写评估说明,其目的在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描述其评估程序、方法、依据、参数选取与计算过程,通过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揭示对资产评估行为和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说明评估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证实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保护评估行为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三)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审查确认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四)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评估报告的重要文件,原则上评估说明不提交给其他有关当事人。
(五)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评估说明的封面及目录;
2.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3.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评估依据的说明;
6.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7.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8.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六)本基本内容与格式,对某具体评估项目确实不适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增减相关内容。
(一)评估说明封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1.#215;#215;#215;(评估项目名称)资产评估说明;
2.评估报告书编号;
3.评估机构名称;
4.评估报告书提出时间;
5.评估说明如分册装订,应在封面上注明共几册此册为第几册。
(二)评估说明目录
1.目录应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的起止页号,评估说明每一页页码标注应与目录相符;
2.评估说明中收录的备查文件或资料的复印件,须统一标注页码(原文件或资料的页码可以保留)。
声明应写明评估说明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二)《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由下列内容构成:
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2.关于评估目的的说明;
3.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4.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5.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6.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7.资料清单;
(三)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及简称、注册地址及总部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股份企业设立重组情况或拟进行的重组情况;
3.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近3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或正在进行审计的,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5.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7.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四)关于评估目的说明
1.说明评估目的及与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进展状况,评估目的实现后预计产生的影响;
2.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并收录于评估说明附录的资料清单之中。
(五)关于评估范围的说明
1.说明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及资产状况;
2.对于租赁或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特别说明;
3.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列表载明各资产占用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六)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1.明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215;#215;#215;#215;年#215;#215;月#215;#215;日;
2.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七)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1.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有责任写明所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委托评估的资产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应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和调账情况;
3.如存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应逐一介绍;
4.对存在的抵押、质押、担保及其它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应说明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八)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的说明
资产委托方和占有方须应对本企业因进行资产评估而组织开展的资产及负债清查的情况和结果作出说明,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九)资料清单
列示资产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登记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资产与负债清查结果;
3.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4.会计报表;
5.产权证明文件;
6.重大合同、协议等;
7.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8.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
(一)本章主要说明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企业所占有的资产(含应评估的相关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核实的内容;
2.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3.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
4.资产清查核实的过程与方法;
5.资产清查结论;
6.清查调整说明。
(二)资产清查核实的内容
写明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声明中确定的评估范围进行抽查复核,介绍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内容:资产类型、账面金额、形成及产权状况(含应评估的相关负债),实物资产应说明对其数量、品质、存放地点进行清查,并说明对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了解。
(三)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简要说明待评估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特点。对于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资产项目应指明地点及特征。
(四)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
简要说明可能影响资产查勘核实的有关事项,例如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对于不能直接清查资产,应说明原因及涉及的资产范围,并逐一列示。
(五)资产清查的过程与方法
1.说明资产清查的主要过程与使用的方法;
2.清查过程应反映清查工作的组织安排、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方法应反映对主要资产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对待修理、待报废、高、精、尖重要设备和特殊房屋建筑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对变质的存货进行鉴定的手段。
(六)资产清查结论
1.概括说明资产清查结论;
2.说明资产清查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应说明差异相对程度与绝对程度,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3.对于产权不清晰的资产应逐一列示,说明原因,并载明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的应承担的责任;
4.对于是否存在无形资产的情形应特别说明,包括是否折股或纳入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
(七)清查调整说明
主要说明根据有关会计政策等规定应予以调整的处理,如有调整事项,应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调整事项应说明已与资产占有方取得一致意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事项,评估人员应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
(一)主要说明进行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主要法律法规;
2.经济行为文件;
3.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4.采用的取价标准;
5.参考资料及其他。
(二)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列示国家公布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
(三)经济行为文件
本节主要说明实施经济行为所必须取得的有关部门批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主要列示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五)采用的取价标准
主要列示由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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