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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http://www.kq81.com 时间:2009/3/16 14:08:0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905

  对进出境货物,海关除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外,还通过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从经济上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宏观调控。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目前在货物进出关时,除了按《海关税则》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外,对进口货物还按不同的商品种类和不同的收货人,由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范畴。它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关税构成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说,对关税的了解和对其避税筹划的把握,直接影响到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对于关税的避税筹划(方法)就显得颇具吸引力了,这里,我们除了关税的简单介绍外,还主要是介绍了八类关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案例;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出口时避税筹划案例;  反倾销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回国探亲时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的简单介绍


  关税属于流转税,按商品的流转额来完税。关税的完税价格指进出口商品的流转额。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构成及计算方法是可以不相同的,要经过海关的审核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到岸价格(货价十运费十保险费,即CIF)、货物十运费价(即C&F)、离岸价格(货价,即FOB)三种。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该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若是以货物十运费价成交的,则还应加上保险费;若是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则应加上运费价和保险费,才能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所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货物的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加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CIF×保险费率。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成完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F)/(1-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将运费或保险费扣除之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可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格。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们知道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货物的成交价格,并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才能据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的价格。如果海关对申报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之于开设的次月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以提(装)货。


  通过上面对关税简明的概括描绘,相信您作为一位精明的筹划者一定会以您敏锐、细致的洞察力发现关税有如一座诱人的金矿,里面贮藏着丰富的避税技巧。而您一旦拥有掌握它们,就会像"芝麻开门"一样给您的公司及家庭带来不尽的财富和巨大的收益,并使您的企业在空前激烈的竞争中,在白热化的商战中配备坚甲锐刀,保持英雄本色,尽显风流。


  在以下,我们将以案例为依托,通过对关税的分析,将其中的避税策划方法尽可能多地介绍给您。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您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您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怎么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您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您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您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显然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您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您的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您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把总厂设在×××而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您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您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您的产品仍然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您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不久您将会发现,您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案例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通过避税方式,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能否进行完税价格避税筹划对一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下面将分别就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相应的避税筹划。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您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您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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