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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
设计技术规定
D C systen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 nd substation
DL/T5044-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5]50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单位: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 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编号、名称如下:
DL/T5043-95,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DL/T5044-95,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以上标准自1995年12月上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设计(以下 简称直流设计),总结建国以来直流设计建设和运行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特制定本规定。
1.0.2 直流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力求简单并便于安装、运 行维护的要求。
直流设计宜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
1.0.3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和220~500kV变电所新 建工程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直流电源的直流设 计。
1.0.4 直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直流电源系统
2.0.1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蓄电池组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以及直流事故照明负 荷供电。蓄电池组正常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
2.0.1.1 控制负荷包括电气和热工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
2.0.1.2 动力负荷包括直流润滑油泵、氢密封油泵、断路器电磁合闸机构、交流不 停电电源装置、事故照明等负荷。
2.0.2 直流负荷应按性质分类:
(1)经常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各种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
(2)事故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的全过程可靠供电的负 荷,并应按事故初期负荷和事故持续负荷以及随机负荷分类。
2.0.3 直流系统额定电压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对于网络控制室可包括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的电压 采用110V。
(2)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专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或 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信号时,装设较低电压的专用蓄电池组。
2.0.4 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不应设置端电池,其它蓄电池组也不宜设置端电池。 当只有1组蓄电池但由于不设端电池为满足电压要求需加大蓄电池容量太多或需 要增加复杂的降压设施而使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设置端电池。
铅酸蓄电池组设置端电池时,应有防止端电池硫化的措施。
2.0.5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105%;其它运行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不应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
(1)控制负荷系统的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 内。
(2)动力负荷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7.5%~112.5%范围 内。
2.0.6 硅整流充电装置与蓄电池并联运行时,由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 2%。
2.0.7 1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宜选用成套蓄电池直流 电源屏(柜)作为直流电源。
2.0.8 允许短时停电的直流负荷,如运煤系统的电磁分离器等所需的直流电源,应 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供电。
3 蓄 电 池 组
3.1 蓄电 池 组数
3.1.1 对于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台数为3台及以上,且总容量为100MW 及以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其它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容量为100~125MW的机组,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 装设1组蓄电池。容量为200MW的机组,且其升高电压为220kV及以下时,每台 机组可装设2组蓄电池,其中1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 照明负荷供电,也可只装设1组蓄电池合并供电。容量为300MW的机组,每台机 组宜装设3组蓄电池。容量为600MW的机组应装设3组蓄电池。3组蓄电池中2 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也可装设2组蓄电 池合并供电。
当发电厂的网络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控制的元件包括500kV电气设备时,应装 设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供电;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220kV网络控 制室,宜装设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供电。其它网络控制室可装设1组蓄电池。
3.1.2 500kV变电所宜装设2组蓄电池,220~330kV变电所应装设1组蓄电池。
当采用弱电控制、信号系统时,还应装设2组较低电压蓄电池。
3.2 蓄电池型式
3.2.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宜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在技术经济合理时, 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蓄电池。当变电所蓄电池布置位置受到限制或直流负荷电流较小 但冲击负荷较大时,可采用高倍率镉镍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100~3000Ah范围内。电压为220V的蓄电池组容 量大于2000Ah时,电压为110V的蓄电池组容量大于800Ah时,均应进行直流系统 短路电流计算。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30~800Ah范围内。
高倍率镉镍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10~40Ah范围内。
3.2.2 单体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均衡充电电压及放电末期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铅酸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2.15~2.17V;均衡充电电压范围为2.25~ 2.35V,宜取2.30~2.33V;放电末期电压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1.75V,对无 端电池直流系统的动力专用蓄电池宜取1.75~1.80V,而对控制负荷专用和控制 与动力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宜取1.80V。
(2)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42~1.45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52~ 1.55V;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07V。
(3)高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36~1.39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47~ 1.48V;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10V。
3.3 蓄电池组容量选择
3.3.1 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组的负荷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控制室(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装设2组相同电压的蓄电池组时,对于控 制负荷,每组应按属于该控制室的全部负荷考虑;对于直流事故照明负荷,每组应 按属于该控制室供电的全部负荷的60%(变电所可按100%)考虑;对于断路器合闸 冲击负荷按随机负荷考虑;对于动力负荷和通信远动的事故负荷,宜平均分配在两 组蓄电池上。
(2)对于发电厂单元控制室,当两组蓄电池互联时,每组按所连接的负荷考虑, 不因互联而增加负荷统计。
(3)电压低于110V的蓄电池组,每组按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3.3.2 计算蓄电池组容量时,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 应按1h计算,其中氢密封直流油泵和直流润滑油泵的计算时间应符合3.3.3条规定。
变电所全所事故所用电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3.3.3 直流负荷应分别按性质和计算时间进行统计。其中事故负荷计算时间和负荷 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润滑油泵计算时间,对25MW及以下机组宜按0.5h计算;50~300MW 机组宜按1h计算;600MW机组宜按1.5h计算。
起动电流宜按2倍额定电流计算。负荷系数应按实际计算;当无数据时,对有 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8,对无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9。
(2)氢密封油泵计算时间宜按1h计算;对300MW及以上机组宜按3h计算。起 动电流宜按2倍额定电流计算。负荷系数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7,对无端电 池直流系统宜取0.8。
(3)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计算时间宜按0.5h计算。静态逆变装置的负荷系数宜 取0.6;电动发电机组的负荷系数宜取0.8。
(4)事故初期的瞬间冲击负荷:当备用电源断路器采用电磁合闸线圈时,应按备 用电源实际自投断路器台数计算,其冲击负荷系数宜取0.5。低电压跳闸回路宜按 实际数计算,其冲击负荷系数宜取0.6。热工及电气控制、保护回路等宜按实际负 荷之和计算,其负荷系数宜取0.6。
(5)事故停电时间内电磁合闸冲击负荷,应按断路器最大1台合闸电流计算, 计算时间宜取5s。该负荷应按随机负荷统计,并应与事故初期之外的最大负荷或 出现最低电压时的负荷相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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