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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 岩溶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1.2 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
2 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3 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 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5.1.3 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2 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3 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 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7 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5.1.4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5.1.5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 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 条第1 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 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 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 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
7 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
8 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
5.1.6 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 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5.1.7 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 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
2 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
3 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
4 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 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 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
5.1.8 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
2 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3 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 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
5.1.9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1 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 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 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5.1.10 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 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 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 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 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 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 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 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4) 宽度或直径小于1.0m 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
5.1.11 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 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 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 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 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
5 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
6 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5.1.12 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3 岩溶稳定性分析;
4 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5.2 滑坡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2 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200~1: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200 1:500。
5.2.3 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搜集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
2 滑坡的形态要素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
3 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4 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
5 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
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应摄影或录像。
5.2.4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除沿主滑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勘探方法除钻探和触探外,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5.2.5 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
5.2.6 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各层滑坡面(带)的位置;
2 查明各层地下水的位置、流向和性质;
3 在滑坡体、滑坡面(带)和稳定地层中采取土试样进行试验。
5.2.7 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室内、野外滑面重合剪,滑带宜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余剪的抗剪强度;
2 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方法;
3 采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5.2.8 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析断面,正确划分牵引段、主滑段和抗滑段;
2 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分析和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3 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
4 根据滑面(滑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
5 当有局部滑动可能时,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尚应验算局部稳定;
6 当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计及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
5.2.9 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5.2.10 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
3 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4 滑坡稳定分析;
5 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3 危岩和崩塌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2 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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